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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裕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小膜 日期:2019-12-23 14:01:38 信息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国大鹏海关关于东莞市裕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63号。

  2019年08月28日,当事人委托天朗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持报关单78,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1、LDPE再生塑胶粒(红色颗粒),25702千克;2、LDPE再生塑胶粒(白色颗粒),37269千克;3、LDPE再生塑胶粒(蓝色颗粒),13921千克,3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901100090。2019年08月30日,大鹏海关查验二科(5328240)查验发现,并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鉴别,实际进口货物均为废塑料,重量共计76892千克,属于我国目前进口的固体废物。(详见:《鉴别报告》/编号:-5号),案值为人民币33.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关法》第九十、《中华人民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抵缴;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孙俪被包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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