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销售方如何处理?
《国度税务总局对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征税申报“一窗式”治理工作的告诉》(国税函[2003]962号)第一点划定:增值税个别征税人产生销售货物、
提供给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产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过错等情形,视不同情形分辨按以下措施处置: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确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跟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顺次粘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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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客户提供、最有效、最优质的服务和信誉有保障。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体系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假如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
理,则必需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一般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假如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当前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跟抵扣联,不管是否已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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